刘伯华、袁荣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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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伯华、袁荣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伯华;袁荣形;熊建国;姚立华;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异议人刘伯华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袁荣形、熊建国、姚立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1)湘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八页倒数第四行:“审判员谢恋梅”应补正为:“审判员朱文红”。审 判 长 沈凌溶审 判 员 朱文红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雅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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