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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袁荣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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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伯华、袁荣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伯华;袁荣形;熊建国;姚立华;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异36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异议人刘伯华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袁荣形、熊建国、姚立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1)湘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八页倒数第四行:“审判员谢恋梅”应补正为:“审判员朱文红”。审 判 长  沈凌溶审 判 员  朱文红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雅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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