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月、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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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47号案件名称
高月、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月;王雪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高月,女,1991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90年03月11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在执行高月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721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21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高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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