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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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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47号
  • 案件名称

    高月、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月;王雪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高月,女,1991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90年03月11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在执行高月与王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721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21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高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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