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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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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卫彦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卫彦庆,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出生,闻喜县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卫彦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卫彦庆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卫彦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卫彦庆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雅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红红书 记 员 乔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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