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4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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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788号案件名称
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4788号 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3905958。法定代表人:冉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重庆冠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菊,汉族,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物业)与被告刘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想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理想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10.6 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日,原告理想物业与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2019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凯德西路30号、72号、70号环球时代广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物业费2.2元/月/平方米。被告刘小菊系巴南区凯德西路72号X幢X-X的业主,建筑面积88.20平方米,为高层物业。原告已按约定为包括被告刘小菊在内的全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小菊拖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10.6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告理想物业举示《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备案证明、权属登记申请书、催费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理想物业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刘小菊系涉案小区业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刘小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理想物业为包括被告刘小菊在内的涉案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小菊客观上享受了该服务,其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确认被告刘小菊拖欠原告理想物业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910.6 元(88.20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5月)。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刘小菊对其拖欠物业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理想物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理想物业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刘小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被告刘小菊未答辩及举示证据,应自负不利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910.6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小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刘小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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