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忠伟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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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刑初419号案件名称
阚忠伟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阚忠伟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1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忠伟,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26日被抓获,于202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晓齐,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忠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红、检察官助理唐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忠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17日间,被告人阚忠伟先后多次从其工作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害人韩某经营的某厂仓库内,秘密窃取卷帘门、卷帘窗、铝合金等全新的铝合金门窗原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74项),以及约700千克的铝材破废料(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84项),用电锯将其中的长铝条从中间锯断后,全部以废铝材的价格销赃至某海滨浴场附近的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95936元人民币。案发后,除铝材破废料外,从杨某夫妇处扣押了其余全部赃物并返还给韩某。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20时许,被告人阚忠伟趁某厂春节放假之际,偷偷进入该厂库房内,秘密窃取乐道牌系统框、系统梃、系统转角等89支、150幕墙主龙骨8支、加强梃外盖5支等(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75-83项)全新的铝合金门窗原材料,用电锯将其中的长铝条从中间锯断后,用厂内的面包车偷运至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废铝材的价格销赃,非法获利4100元人民币。案发后,从李某某处将上述赃物全部扣押并返还给韩某。2021年1月23日至2月19日,被告人阚忠伟先后四次到某厂盗窃全新的坚朗牌五金件隐形内开内倒共计210套(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项,但数量认定为210套),低价销赃至郭某2(另案处理)经营的某断桥铝门窗加工部,非法获利14800元人民币。案发后,从郭某2处将上述赃物全部扣押并返还给韩某。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33279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阚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阚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追赃,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17日间,被告人阚忠伟先后多次从其工作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害人韩某经营的某厂仓库内,秘密窃取卷帘门、卷帘窗、铝合金等全新的铝合金门窗原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74项),以及约700千克的铝材破废料(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84项),用电锯将其中的长铝条从中间锯断后,全部以废铝材的价格销赃至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人民币95936元。案发后,除铝材破废料外,从杨某某夫妇处扣押了其余全部赃物并返还韩某。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20时许,被告人阚忠伟趁某厂春节放假之际,偷偷进入该厂库房内,秘密窃取乐道牌系统框、系统梃、系统转角等89支、150幕墙主龙骨8支、加强梃外盖5支等(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75-83项)全新的铝合金门窗原材料,用电锯将其中的长铝条从中间锯断后,用厂内的面包车偷运至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废铝材的价格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从李某某处将上述赃物全部扣押并返还韩某。2021年1月23日至2月19日,被告人阚忠伟先后四次到某厂盗窃全新的坚朗牌五金件隐形内开内倒共计210套(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1项,但数量认定为210套),低价销赃郭某2(另案处理)经营的某断桥铝门窗加工部,非法获利人民币14800元。案发后,从郭某2处将上述赃物全部扣押并返还给韩某。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2796元,其中铝材破废料价值人民币945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阚忠伟指认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韩某提供的被盗物品明细单、被告人阚忠伟出售盗窃赃物给郭某2、杨某和田某2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杨某某、田某1与阚忠伟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及汇总表、杨某某、田某1与阚忠伟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郭某1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阚忠伟、李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郭某2(另案处理同案犯)、杨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田某2(另案处理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大甘价认刑[2021]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阚忠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盗仓库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阚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本案第一、二节事实中部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铝条损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本案第二节事实中盗用他人机动车运送赃物,在未被发现时主动将机动车放回原处,酌情从重处罚,但机动车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被告人被动大部分返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阚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阚忠伟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四百五十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阚忠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五千三百八十六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扬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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