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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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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346号
  • 案件名称

    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喜元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中,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住永兴县。被执行人: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长信广场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喜元,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住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中与被执行人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喜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喜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赟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兰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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