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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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346号案件名称
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喜中;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喜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中,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住永兴县。被执行人: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长信广场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喜元,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住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中与被执行人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喜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喜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赟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兰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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