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凌小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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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78号案件名称
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凌小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凌小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170号。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小峰,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小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1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理;于2021年7月28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信息,属于共同共有,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 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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