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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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89号案件名称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刘峻玮;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才;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徐世丽;刘德仁;韩维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42956。法定代表人:肖林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组织机构代码:55980947-6。法定代表人:刘德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法定代表人:许洪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小王沟屯。组织机构代码:55496464-5。法定代表人:周洪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峻玮,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组织机构代码:76444232-7。法定代表人:刘德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恒,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被执行人: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委。经营者:徐世丽。被执行人:徐世丽,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德仁,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韩维科,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刘峻玮、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才、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徐世丽、刘德仁、韩维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800元、执行费77029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一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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