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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化铭、李耕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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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94号
  • 案件名称

    郭化铭、李耕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化铭;李耕田;郭化铭;李耕田;王天运;王天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运,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李耕田,男,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郭化铭,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运与被执行人李耕田、郭化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天运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4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先后扣划被执行人郭化铭银行存款7773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剩余案款763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天运。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若该冻结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本案案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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