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园园、黄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2民初13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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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民初13326号案件名称
彭园园、黄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园园;黄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13326号原告:彭园园,女,汉族,199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黄彦,男,汉族,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彭园园与被告黄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彭园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园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容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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