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银、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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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77号案件名称
高庆银、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庆银;吴小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77号申请人:高庆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吴小利,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高庆银与被申请人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庆银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小利银行账户上(包括支付宝、微信)的存款26000元。担保人邓亮自愿用其所有的皖S×××××大众牌小型轿车为高庆银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小利银行账户上(包括支付宝、微信)的存款26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邓亮所有的皖S×××××大众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高庆银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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