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盖永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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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27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盖永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盖永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27号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72135H。法定代表人:由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瓦房店市。被告:盖永铁,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盖永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华太•裕恒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铖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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