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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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929号案件名称
冯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冯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929号申请人: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冯莉,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李孝凯,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冯莉、李孝凯刑事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刑初414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莉、李孝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交付罚金共计2482550元。因冯莉、李孝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冯莉、李孝凯名下银行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冯莉、李孝凯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冯莉、李孝凯名下车辆我院已做拍卖,拍卖价款已退赔给申请人。4、查明被执行人冯莉、李孝凯无持有股票(股权)。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叶维娜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治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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