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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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310号案件名称
徐长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长华;李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华,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关于徐长华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8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庆应支付申请人徐长华28350元,因李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四、2021年8月31日,执行人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海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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