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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子互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督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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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督5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子互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子互;黄令青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督50号申请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系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子互,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申请人:黄令青,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申请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子互、黄令青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湘0923民督5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子互、黄令青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之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923民督5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84元,由申请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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