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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谢笑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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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209号
  • 案件名称

    郭芳、谢笑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芳;谢笑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郭芳,女,汉族,199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谢笑洋,女,汉族,1999年3月9日出生,住濮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芳与被执行人谢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5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笑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芳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笑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谢笑洋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笑洋名下银行存款六次,已冻结三个账号,微信支付宝账号因数额很小未冻结。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谢笑洋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4月18日,到被执行人谢笑洋在徐镇镇徐镇集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谢笑洋才生育孩子没有能力还款,电话和其爱人井振江沟通答应从外地打工回来还款。2021年5月3日,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谢笑洋名下无房产登记。四、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笑洋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谢笑洋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笑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案执行标的为602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6023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郭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谢笑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郭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申请人郭芳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谢笑洋因哺乳孩子无能力还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笑洋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谢笑洋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谢笑洋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谢笑洋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柴红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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