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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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174号案件名称
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王某;于某;闫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17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XXXR。法定代表人:单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被执行人:王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59××××××××。被执行人:于某,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59××××××××。被执行人:于某(已死亡),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5××××××××。被执行人:闫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某、张某、王某、于某、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庄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184170元及利息,诉讼费2845元,执行费41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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