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鹏程、王晓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0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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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0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过鹏程、王晓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过鹏程;王晓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过鹏程,男,197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晓萧,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过鹏程与被执行人王晓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过鹏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晓萧支付申请执行人过鹏程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7533.9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6元,财产保全费2044元,执行费45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晓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王晓萧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晓萧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晓萧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王晓萧自动履行100元,本院从执行人王晓萧支付宝扣划49000元,银行帐户扣划9228.43元;被执行人王晓萧名下×××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经执行共得款58328.43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9568元,申请执行人过鹏程已受偿48760.43元。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晓萧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晓萧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晓萧适用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过鹏程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其未至本院进行研判,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王晓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滨 审判员徐建峰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程玉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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