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兆玉、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928号案件名称
郭兆玉、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兆玉;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928号 原告: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强,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兆玉。原告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兆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新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植秀宾、张杨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5117号 下一篇 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于希臣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0622财保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