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李贵芬,喻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4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44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李贵芬,喻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李贵芬;喻光耀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44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负责人:叶胜兵,该行行长。被告:喻光耀,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李贵芬,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喻光耀、李贵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计54.0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冉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冀月虹、王兴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155号 下一篇 植秀宾、张杨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5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