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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李贵芬,喻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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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44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李贵芬,喻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李贵芬;喻光耀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44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负责人:叶胜兵,该行行长。被告:喻光耀,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李贵芬,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喻光耀、李贵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计54.0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冉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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