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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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584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崔玉亭,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南台镇二道河村。法定代表人:佟奇,系公司总经理。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与海城市东四型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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