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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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卫彦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3民初1721号之一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卫彦庆,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出生,闻喜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卫彦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卫彦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雅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红红书 记 员 乔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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