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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建、杨洁等金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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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88号
  • 案件名称

    杨新建、杨洁等金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新建;杨洁;金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杨洁,女,1967年3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花,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41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新建、杨洁与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354.09元。经审查,被执行人金花在立案之前全部将案款偿还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0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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