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建、杨洁等金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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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88号案件名称
杨新建、杨洁等金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新建;杨洁;金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杨洁,女,1967年3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花,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341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新建、杨洁与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354.09元。经审查,被执行人金花在立案之前全部将案款偿还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20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陈薇薇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锴书记员 马彦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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