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7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星城朱庄花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7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青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此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询措施:一、2021年4月8日至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起了多次网络查控措施(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等信息;二、2021年3月15日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调查措施(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走访村委会)等,后我院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到其住所地对其进行了查找,但并未找到他家,因此本院依法对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其在青海打工十几年了,父母去世已久,妻儿也不知道去哪了,拆迁的安置房也已经转手他人,其也并未享受村上的低保等国家计划的任何政策。现在人在那里他们也不清楚。因此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二、依法将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张青明的所有执行措施,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任何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了我院所做的所有工作,申请人亦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7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成林更松审判员江羊旺毛审判员更却周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桑丁桑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