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昌、宋丽秋等与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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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262号案件名称
张明昌、宋丽秋等与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明昌;宋丽秋;张晓宇;杨微;张山;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262号申请人张明昌,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宋丽秋,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张晓宇,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杨微,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张山,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明昌、宋丽秋、张晓宇、杨微、张山诉被申请人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山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417-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乐园小区自西向东数第X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张山所有的吉X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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