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亮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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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1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付亮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付亮;王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亮,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超,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付亮申请执行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405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付亮偿还借款本金665250元及利息(以665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3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3847元,由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王超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付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3、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405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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