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柱与禹城市伦镇北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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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593号案件名称
陈金柱与禹城市伦镇北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金柱;禹城市伦镇北选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593号原告:陈金柱,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禹城市伦镇北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禹城市。负责人:李光洁,村委会主任。原告陈金柱与被告禹城市伦镇北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金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陈金柱负担。审 判 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文康书 记 员 李芯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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