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微、卢亮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526执恢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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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526执恢4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微、卢亮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微;卢亮;卢亮;张微;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6执恢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XX城XX社,驻所地:蒲城县。负责人:王宏纲,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卢亮,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张微,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蒲城县XX城XX社与卢亮、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0526民初2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亮、张微应履行案款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8579.5元、评估费27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34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亮所有的位于蒲城县XX镇XX路XX号房产,并启动了司法拍卖措施,该房产经过二次拍卖已经流拍,因房产价值较大,变卖有困难,被执行人卢亮表示自愿处置该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卢亮、张微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亮、张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亮、张微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县XX城XX社,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刚审 判 员 李 更 生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燕 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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