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鑫宝、梅州市梅县区中汇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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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1969号案件名称
罗鑫宝、梅州市梅县区中汇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鑫宝;梅州市梅县区中汇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1969号原告:罗鑫宝,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中汇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梅州市梅县区剑英大道北梅县富力城******单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555EL85C。经营者:郑鸿展,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罗鑫宝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中汇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罗鑫宝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鑫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罗鑫宝负担。审判员 叶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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