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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刚与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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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45号
  • 案件名称

    李保刚与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保刚;江远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45号原告(申请人):李保刚,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申请人)李保刚与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3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人)李保刚以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15-78510118090451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80元,由原告(申请人)李保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路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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