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刚与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45号案件名称
李保刚与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保刚;江远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45号原告(申请人):李保刚,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申请人)李保刚与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3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人)李保刚以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15-78510118090451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江远红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80元,由原告(申请人)李保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路 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