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刚与张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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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49号案件名称
陆志刚与张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陆志刚;张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49号申请执行人:陆志刚,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陆志刚与被执行人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璐应归还陆志刚2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89元。因张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璐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张璐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张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张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张璐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张璐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张璐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陆志刚,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张璐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陆志刚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张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张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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