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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元、王晓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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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铁元、王晓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王铁元;王晓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铁元,男,1972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1968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16ed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28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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