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元、王晓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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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铁元、王晓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王铁元;王晓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铁元,男,1972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1968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16ed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28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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