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元存与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申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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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申19号案件名称
孙元存与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元存;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元存,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2层221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再审申请人孙元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都豪鼎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元存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认为孙元存于2019年9月3日离职,2020年11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明显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孙元存则称曾于2019年10月30日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没有证据,被告知到怀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看到一块牌子,写着因疫情仲裁时效中止。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孙元存请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以及本案一审审理中,都豪鼎盛公司均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孙元存均未予举证证明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事实,且未予以说明。本案审查中,孙元存提交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安排等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第二条,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孙元存未提交其本人存在与上述仲裁时效中止有关的证据。仅以《公告》请求认定仲裁时效中止,证据不足。同时未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综上所述,孙元存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元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建华审判员 李 雨审判员 臧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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