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密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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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451号案件名称
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密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凰蹲山路1608号9-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3YJ0X。法定代表人:梁浩坤。委托代理人:冯耀宗,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法案执行经理。被执行人:周密,女,1997年0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萍仲字G4544号裁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密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584.8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浙06执4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振宇审判员 王文龙审判员 毛巨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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