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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宇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226执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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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226执74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宇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宇栋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思恩镇大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750008931。负责人:张文,行长。被执行人覃宇栋,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宇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桂1226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21)桂1226执744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的信用卡本金9924元、利息2160.46元、费用3422.57元,合计15507.0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5日,往后按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本息及各项费用时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宇栋自行协商解决,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1226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蒙德优审 判 员 黄俊权审 判 员 欧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谭秀微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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