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9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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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9251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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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9251号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坪路95号7栋1009室。法定代表人: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群、李军辉,分别系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乐路1号车间C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铁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关惠娴书记员 刘晓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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