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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李盘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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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1132号
  • 案件名称

    叶明、李盘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叶明;李盘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叶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李盘珍,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山西省左云县。叶明与李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明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盘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盘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盘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7月28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盘珍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财付通、支付宝的余额信息。被执行人李盘珍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8月2日本院经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盘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0年9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叶明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盘珍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叶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盘珍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明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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