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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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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42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田蕊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2层205-210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函敏,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蕊,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贡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子贡教育公司于二审中提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作为新证据,称本案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课时单价。田蕊对上述合同不予认可,称未签订过上述合同,并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一审阶段所见证据,作出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二审中的新证据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俊晔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郝琪琪书 记 员 关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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