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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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424号案件名称
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田蕊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2层205-210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函敏,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蕊,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贡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子贡教育公司于二审中提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作为新证据,称本案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课时单价。田蕊对上述合同不予认可,称未签订过上述合同,并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一审阶段所见证据,作出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二审中的新证据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子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俊晔审 判 员 李明磊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郝琪琪书 记 员 关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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