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环红、邢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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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976号案件名称
王环红、邢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环红;邢宝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976号原告:王环红,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公(夫妻关系),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邢宝泉,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环红与被告邢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环红于2021年9月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环红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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