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伟濠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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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4732号案件名称
钱伟濠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钱伟濠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732号被执行人:钱伟濠,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钱伟濠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4民初81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47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恢复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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