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龚建喜、 被保全人:罗荣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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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709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龚建喜、 被保全人:罗荣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龚建喜; 被保全人:罗荣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709号龚建喜: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273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罗荣华名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
时间保全
期限到期
时间1罗荣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行尾号119471账户中的存款113.03元2021/09/1112个月2022/09/112罗荣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行尾号67764账户中的存款80.69元2021/09/1112个月2022/09/113罗荣华中新疆乌什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46705账户中的存款41.02元2021/09/1112个月2022/09/114罗荣华财付通账户中的存款68.20 元2021/09/1112个月2022/09/11 注:以上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40000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02.94元。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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