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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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585号案件名称
邓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旭媛;范宗志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585号 原告:邓某,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范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邓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邓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芳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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