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效宇、刘兴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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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19号案件名称
马效宇、刘兴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效宇;刘兴照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19号申请人:马效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博湖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兴照,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效宇与被执行人刘兴照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4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效宇于2021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663.00元。我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效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被执行人刘兴照提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婚姻登记、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京东、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刘兴照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刘兴照提未申报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冻结被执行人刘兴照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其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效宇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1766.08元,未执行案件款为172896.92元。因被执行人刘兴照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二、申请执行人马效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照提享有债权172896.92元,当发现被执行人刘兴照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效宇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乌托拉生审判员 杨阳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凡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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