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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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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476号
  • 案件名称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李永明;杨明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476号 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8组35号。负责人:夏庆会,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永明,女,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杨明生,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诉被告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永明、杨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撤回对被告李永明、杨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15元,由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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