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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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476号案件名称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与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李永明;杨明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476号 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8组35号。负责人:夏庆会,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永明,女,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杨明生,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诉被告李永明、杨明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永明、杨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撤回对被告李永明、杨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15元,由原告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第八村民组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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