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晓琼、阿力甫江巴吾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02号案件名称
窦晓琼、阿力甫江巴吾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窦晓琼;阿力甫江巴吾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02号申请执行人:窦晓琼,女,1955年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力甫江巴吾东,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晓琼与被执行人阿力甫江巴吾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窦晓琼与被执行人阿力甫江巴吾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窦晓琼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热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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