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四川自胜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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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261号案件名称
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四川自胜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四川自胜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261号原告: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600号蚌山科技创新园一区2号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LDP205。法定代表人:吴雪君。被告:四川自胜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界牌镇永丰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9277560X6。法定代表人:李素碧。原告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自胜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蚌埠市信合压铸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钲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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