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全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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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刑初1173号案件名称
杨全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全民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17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全民,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利辛县;因收购赃物于2005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刑诉(2021)20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全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朱玲娣出庭,指控: 2021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全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依法不予登记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街街道长山一号桥路口左转弯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被告人杨全民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调头行驶,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全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被告人杨全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全民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全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全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全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全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奎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方淑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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