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寿林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7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784号案件名称
亢寿林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亢寿林;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784号原告:亢寿林,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10室。法定代表人:韩金象,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顾跃,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亢寿林与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亢寿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亢寿林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志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钧伟书 记 员 徐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君、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739号 下一篇 刘文海、肖春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789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