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姚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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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639号案件名称
杨某、姚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姚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冯德政,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禹,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4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45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21元,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账户资金2.34、6.34元,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桑塔纳牌车辆手续,反馈结果为已注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别克牌车辆手续,反馈结果达到报废标准,故上述两车未查封;(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68区2丘10栋1702室,反馈结果为此房已于2019年11月14日过户给戴光琴,故该房产未查封;(4)被执行人在五家渠市凰家梁旅游有限公司和新疆环准噶尔赛事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股份,已向申请人反馈,其暂不要求处置;(5)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1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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