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方方、秦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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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175号案件名称
邱方方、秦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邱方方;秦耀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175号原告:邱方方,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秦耀,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邱方方与被告秦耀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方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方方撤回对被告秦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方方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灵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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