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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方方、秦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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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175号
  • 案件名称

    邱方方、秦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邱方方;秦耀
  • 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175号原告:邱方方,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秦耀,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邱方方与被告秦耀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方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方方撤回对被告秦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方方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灵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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